《可接受使用政策》

最後更新時間:2026年8月6日

接受與修訂

訂戶確認並同意,FDC Servers.net, LLC(以下簡稱「FDC」)向訂戶提供服務,以及訂戶接受並使用 FDC 的服務,即構成訂戶對本文件條款與條件的接受與同意 — FDC 的《可接受使用政策》(「FDC 的 AUP」) — 且 FDC 的 AUP 是 FDC 與訂戶之間簽訂的《服務條款》(「TOS」)協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並透過引用納入該協議之中。

FDC 可不時透過在 FDC 網站 https://fdcservers.net/legal 上發佈修訂版本來修訂 FDC 的 AUP,而訂戶在 FDC 發佈任何此類變更後繼續使用 FDC 的服務,即視為訂戶接受所有此類修訂。 定期檢視本《可接受使用政策》以了解更新內容,完全由訂戶自行負責。

違規行為

實施、導致或允許(不論是透過作為或不作為)以下任何行為, 以及/或直接或間接協助或教唆任何個人或實體實施、導致或允許(無論是透過作為或不作為)以下任何行為,均視為違反 FDC 的《可接受使用政策》(AUP)以及 FDC 與訂戶之間的《服務條款》(TOS)協議。

重要通知

所有支付給 FDCServers.net, LLC 的款項均不予退還。

1. 非法活動

將 FDC 的服務用於非法目的或支援非法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傳輸、分發、下載、複製、 快取、託管或儲存數據、資訊或內容,而該等內容經 FDC 單方判定構成違反任何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或法院命令。訂戶應自行負責確定哪些法律、法規、條例及法院命令適用於其對 FDC 服務的使用。

FDC 有權暫停或終止服務,並得就涉嫌違法活動一事與法院、政府機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合作。所有資訊揭露、證據保全措施、設施存取及設備扣押事宜,均將依據 FDC《服務條款》第 17 條(法律程序、政府請求及調查)處理。

2. 威脅

利用 FDC 服務(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傳輸、散佈、下載、複製、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任何威脅或鼓吹對人身造成傷害、破壞財產或任何其他類型傷害之內容。

3. 騷擾

利用 FDC 服務傳輸(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散佈、下載、複製、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任何騷擾或跟蹤他人的內容。

4. 有害內容

利用 FDC 的服務傳輸(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散佈、下載、複製、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任何具有危害性、辱罵性、誹謗性或詆毀性的內容。

5. 違反義務

利用 FDC 的服務,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傳輸、散佈、下載、複製、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任何違反任何法律(包括法院命令)、合約或任何受託關係所規定義務之內容。

6. 偽造或冒充

在源自或經由 FDC 服務傳輸的任何通訊(包括任何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傳輸)中,為欺騙或誤導他人之目的,增補、刪除、修改或偽造任何訊息標頭、網路標頭、TCP/IP 封包標頭,或任何標頭或資訊的任何部分; 在源自或經過 FDC 服務的任何傳輸(包括任何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傳輸)中,冒充或企圖冒充任何個人或實體;透過使用不正確的識別資訊,誤導或企圖誤導任何個人或實體。 使用匿名轉寄服務或暱稱並不構成對本條款之違反。訂戶必須制定政策,要求所有電子郵件及 Usenet 發文均須具備正確的「發件人」和/或「回覆至」標頭。

7. 詐欺/詐欺行為

利用 FDC 服務以促進或涉及任何詐欺活動或詐欺目的,或為銷售或購買產品、物品或服務而提出任何詐欺性要約,或推動任何類型的金融詐騙,包括但不限於層壓式銷售、連鎖信或任何其他金融詐騙; 利用 FDC 的服務進行虛假陳述或誤導性聲明、書面內容或活動。

8. 垃圾郵件/未經請求之商業電子郵件(UCE)/未經請求之大量電子郵件(UBE)

利用 FDC 的服務: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傳輸、分發、下載、複製、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的任何垃圾郵件、UCE 或 UBE; 營運郵件列表、列表伺服器或郵件服務,其目標受眾未透過「雙重確認訂閱」程序自願訂閱電子郵件資訊,或未向訂戶提供其電子郵件地址以供資訊發送;透過第三方代理伺服器、代理伺服器清單彙整或安裝代理郵件軟體進行垃圾郵件發送; 在未經使用者身分識別與驗證的情況下,接受並處理第三方訊息以供發送;託管或允許託管來自其他網路(例如垃圾郵件廣告)中於垃圾郵件、未經請求的商業電子郵件(UCE)或未經請求的商業電子郵件(UBE)內宣傳的網頁、網站或資訊; 違反 2003 年《反垃圾郵件法》(CAN-SPAM Act,即《控制未經請求色情及行銷郵件攻擊法》),該法案針對發送特定類型商業郵件訂立了相關要求。

重要通知:若訂戶於其伺服器上託管網站或服務,而該行為支持垃圾郵件發送者,或導致 FDC 的任何 IP 位址空間被列入各類垃圾郵件資料庫或黑名單,其服務將立即被終止。

經營郵件列表、列表伺服器或郵件服務的訂戶必須:(a) 保存所有同意書及主動訂閱的完整且準確紀錄,包括實際電子郵件及其標頭; (b) 應 FDC 要求提供此類記錄;以及 (c) 允許名單上的任何一方自動且永久地將自己從名單中移除。若訂戶無法提供此類同意與主動訂閱的證明,FDC 將視該群發郵件為未經請求的垃圾郵件。 訂戶必須在其伺服器上維持適當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伺服器被第三方用作垃圾郵件放大器。

9. 干擾

干擾、中斷或對使用 FDC 服務、網際網路或任何其他服務或設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或企圖進行上述行為(包括針對其他網路、主機或個別用戶發動的拒絕服務攻擊); 利用 FDC 服務干擾、中斷或對任何訂戶、訂戶之次級使用者、主機、網路或系統的服務造成不利影響,或企圖進行上述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透過超載、 氾濫發送、電子郵件轟炸、新聞組轟炸、系統崩潰或任何類似活動;利用 FDC 服務妨礙他人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或新聞組;使用任何旨在干擾或停用使用者連線的程式,或發送任何此類訊息。

10. Usenet 垃圾訊息

利用 FDC 的服務,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傳輸、散佈、下載、複製、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任何違反任何新聞群組或郵件列表之規定、常見問題解答(FAQ)、章程、政策或其他規則之材料、訊息或商業廣告。 Usenet 的貼文及內容必須符合網際網路社群所制定的標準以及適用的新聞群組規則;若商業訊息符合新聞群組或郵件列表的規則,或經收件人主動要求,則允許發布。

11. 未經授權的存取(破解/駭客攻擊)

存取、破壞或竊取,或企圖存取、破壞或竊取任何數據、資訊或他人的帳戶;登入伺服器或帳戶,或進入、使用或企圖進入、使用訂戶或其子使用者未獲授權存取、進入或使用的他人或實體之電腦系統; 突破或企圖突破 FDC 的安全措施,或他人或實體的電腦軟體或硬體、電子通訊系統、電信系統或安全防護;以及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包括提供服務之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所禁止的任何類似活動。

12. 侵犯智慧財產權

利用 FDC 的服務(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傳輸、散佈、下載、複製、 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任何侵犯任何個人或實體之著作權、商標、服務標誌、專利、商業秘密或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資訊、資料、內容、素材或作品。

13. 個人資料之蒐集

利用 FDC 的服務,在未經第三方知悉或同意的情況下,收集或試圖收集有關第三方的個人資訊。

14. 不友善行為

訂戶或訂戶之次級使用者(定義見《服務條款協議》)允許他人以非法、不當或不友善之方式使用其網路,或允許其網路被配置為使第三方能夠以該等方式使用其網路; 造成或引發安全漏洞,或干擾網路通訊或連線;執行任何形式之活動,以攔截非針對訂戶或其子使用者伺服器所傳送之資料; 規避或繞過任何主機、網路或帳戶的使用者驗證或安全措施;從事任何旨在規避針對特定服務、主機或網路之限制或存取限制的行為;未經適當授權,對系統或網路的漏洞進行探測、掃描或測試,或試圖進行此類行為; 未經適當授權而違反或企圖違反安全或驗證措施;採取任何行動以獲取,或企圖獲取該訂戶或其子使用者無權享有的服務。

15. 散佈不受歡迎的軟體

利用 FDC 的服務,蓄意散佈會對個人、實體、資料及/或電腦系統造成或企圖造成損害、騷擾或困擾的軟體、電腦程式碼、檔案或程式。

16. 不當使用軟體

利用 FDC 的服務,使用任何軟體或裝置以維持持續連線(例如執行 ping 指令),或對個人或實體進行即時交流的能力造成負面影響。

17. IRC 網路

FDC 允許在其網路中提供 IRC 服務,惟須遵守《服務條款協議》及本《使用規範》,包括禁止殭屍網路活動、拒絕服務攻擊及其他濫用 IRC 的行為。

18. IP 位址

使用非由 FDC 指派予訂戶之 IP 位址。FDC 所分配之所有 IP 位址均受《服務條款協議》第 36 條(IP 位址)規範;訂戶對任何 IP 位址均不享有所有權或可轉讓權益。

19. 支持恐怖分子

利用 FDC 的服務,向任何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 219 條被美國政府指定為恐怖組織的組織提供支援或資源(包括隱瞞或偽裝該支援或資源的性質、位置、來源或所有權)。

20. 賭博

利用 FDC 的服務從事或推廣任何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包括服務提供地及賭博活動所針對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依據適用法律已被或可能被禁止或限制的賭博活動。

21. 危害未成年人/兒童性虐待素材

利用 FDC 的服務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或透過電子郵件、上傳、發佈或其他方式傳輸、散佈、下載、複製、 快取、託管或儲存於伺服器上,任何根據美國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包括服務提供地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所定義的兒童色情內容或兒童性虐待素材。FDC 將向相關主管機關通報明顯的違規行為,並將全力配合任何相關調查。 在合法範圍內,涉及自願成年人的成人內容是被允許的。

22. 違反安全規定

違反或企圖違反 FDC 系統的安全性。訂戶有義務針對其所有子使用者維護並執行這些規定,設立專屬的濫用通報/郵件管理員電子郵件地址以供通報濫用行為,並對發送至這些地址的所有電子郵件作出及時且適當的回應。 若您對自身任何活動的法律地位存有疑慮,請諮詢律師。 FDC 將依據《服務條款協議》第 17 條,遵守任何法院或政府機關的所有命令與義務。FDC 明確聲明,對於其網路上的資料與內容,以及其訂戶(包括訂戶的子使用者)的作為與不作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電路/斷路器使用規範

任何斷路器的最大負載,對於非馬達負載而言,不得超過額定值的 80%。例如,20A 斷路器的使用電流不得超過 16A。

24. 惡意軟體與犯罪基礎設施

不得利用 FDC 的服務(無論是直接或透過任何子使用者)來建立、運作、託管、分發或控制下列任何項目:

  • 殭屍網路或殭屍網路指揮與控制(C2)基礎設施;
  • 惡意軟體、勒索軟體、間諜軟體、病毒、蠕蟲、木馬、根套件或漏洞利用套件,或其任何儲存庫或分發點;
  • 網路釣魚、網域劫持或憑證竊取網站、網頁或活動,或冒充任何品牌、服務或個人的基礎設施;
  • 從事信用卡盜刷、讀卡機竊取、販運竊取之支付卡資料、竊取之憑證或竊取之個人資訊之網站或服務;
  • 租用型 DDoS 攻擊、「booter」或「stresser」服務,或任何以發動針對網路或系統的攻擊為目的而行銷的工具或服務;
  • 為協助進行本《可接受使用政策》(AUP)所禁止之任何活動,或為隱藏此類活動來源而營運之開放式或匿名代理伺服器基礎架構。

FDC 有權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立即暫停或終止涉及上述任何行為的服務,並得依據《服務條款協議》第 17 條保留及披露相關紀錄。

25. 開放式解析器與放大攻擊濫用

訂戶必須妥善配置及維護其服務,以確保其不會被利用來進行反射式或放大式攻擊。 這包括但不限於:保護或停用開放式 DNS 解析器、開放式 NTP 伺服器(包括「monlist」指令)、開放式 memcached 實例、SSDP、CLDAP、CharGEN,以及任何可能被濫用以將流量放大或反射至第三方之服務。 若任何服務正遭此類方式利用,或 FDC 合理認為該服務可能遭此類方式利用,FDC 有權對其進行過濾、流量限制、設定空路由或暫停服務,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或提供補償。

26. 制裁與出口管制

若使用 FDC 服務時違反任何適用的經濟制裁、出口管制或反洗錢法律或法規,包括由下列對象使用、代表其使用或為其利益而使用: (a) 任何被列入美國政府(包括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特別指定國民名單」)、歐盟、英國或聯合國所維護之任何制裁相關指定人員名單中的人士;或(b) 任何位於、組織於或居住於受全面制裁或禁運之國家或地區的人士。 禁止利用 FDC 的服務來託管、路由、隧道傳輸、代理或隱藏源自或目的地為受制裁個人或地區的流量或內容。另請參閱《服務條款協議》第 37 條(制裁、出口管制及貿易合規)。

27. 網路保護措施

FDC 得於任何時間採取合理措施,以保護 FDC 網路及其提供予其他訂戶之服務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可用性,且無須對訂戶承擔任何責任或提供任何補償。此類措施可能包括過濾、速率限制、 隔離、沉洞技術、零路由,或暫時停用任何 IP 位址、伺服器或服務——包括當訂戶的服務成為拒絕服務攻擊或其他攻擊的目標(而非來源),且該攻擊的規模或特徵威脅到 FDC 網路或其他訂戶的情況。 一旦威脅解除,FDC 將致力於迅速恢復受影響的服務。此類措施不構成服務故障或違反《服務條款協議》。

28. 濫用行為通報與執法機關請求

有關源自 FDC 網路的濫用行為報告,應提交至 FDC 網站上指定的濫用行為聯絡窗口,並應包含足以識別來源、時間(含時區)及活動性質的充分細節,包括(如有)相關日誌。 FDC 將審查濫用報告,並全權酌情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

來自執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請求(包括傳票、搜查令、法院命令及證據保全請求),必須依照 FDC「執法機關請求」頁面所述方式提交,並將根據《服務條款協議》第 17 條(法律程序、政府請求及調查)進行處理。 僅憑濫用、支援、帳單或銷售請求,不得授權任何設施存取、資訊揭露或扣押行為。

29. 執行與權利保留

FDC 有權全權酌情決定任何服務使用行為是否違反本《可接受使用政策》(AUP)。 FDC 保留拒絕、暫停或終止服務,以及移除或停用任何內容存取權的權利,只要 FDC 合理地認為該內容會使 FDC 面臨法律、安全、營運或聲譽風險,無論該活動是否明確列於本《允許使用政策》中。 《服務條款協議》(TOS)中所述的補救措施——包括暫停、終止、路由無效化、移除 DNS、封鎖網路服務、補救費用、調查費用以及與執法機關合作——均適用於所有違反本《接受使用政策》(AUP)之行為。 FDC 的補救措施具有累積效力,且 FDC 決定對任何違規行為不予採取行動,並不構成 FDC 放棄在任何時間針對該違規行為或任何其他違規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使用者透過使用 FDC 的服務,即表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可接受使用政策》約束,該政策已納入 FDC 的《服務條款協議》並構成其一部分。

© FDC Servers。保留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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